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签合同前不请律师 出了事悔之晚矣

1999-04-24 来源:生活时报 民主与法制 白而强 我有话说

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,我常对向我求助的熟人们慨叹:“为什么在你们的开业典礼上从来看不到律师的影子,都是等到绞成一团乱麻了,才想起来找律师!”

现在人们大多不想在进行经济、民事活动之前预见一下可能会发生的纠纷,不想事先请律师去设法预防它;而是要等到纠纷发生之后,事情闹得不可开交了,才想起来找律师去帮忙收拾乱摊子。这种“冲锋在先,收拾在后”的思维方式,正在对我们的法制建设、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起着极大的阻碍作用。

就在两天前,有一个人通过朋友关系,拐了好几道弯找到我,说是被人起诉到法院了,原因是他向甲单位租用了一套门面房,然后又提价转租给乙公司。结果乙公司花巨款装修一新后,没钱交房租;他转租房子的事也被甲单位知道了。于是,甲单位起诉他,要收回房子;乙公司面临被赶出去的危险,也要他赔偿装修损失……

我问他:“你承租房子的合同里有没有允许承租人转租的条款?”

“没有。倒有一条不许转租的规定。”

“那你转租就是违约,而且转租合同是无效合同。乙公司可以凭这个理由要求你赔偿损失。”

“能不能帮我看看还有什么办法?”

我没有正面回答,反问他:“你当初签承租合同或者转租的时候怎么没想请律师帮忙?”

他倒也实在:“咳!不就是想省事嘛!”

我心里明白,在“省事”之外,还有一个更“重要”的理由会使很多人打消请律师的念头:“请律师要花钱。”

其实,为租一套店面房先请律师帮你审查、拟定一份合同,花不了几个钱;可是因为没订好合同而要被收回房子。承担租金、赔偿装修损失费、再加上被起诉所受到的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,就可能需要几万、几十万元!

事情是如此的简单:只要律师事先知道委托人的真实意愿,就可以想办法争取在第一份出租合同中加进“在保证房主经济利益的前提下,允许承租人转租”或是在某种条件下视为房主默认再出租行为之类的条款,从而避免现在这不利结果的发生。

可是问题也就发生在这里:你律师不过是在合同中加了几行字,却要收成千上万元律师费,太不公平了!———很多人正是为了这所谓的“不公平”而放弃了预防自己遭受巨大损失的机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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